法律上哪些形式是行政確認

法律上哪些形式是行政確認

法律上哪些形式是行政確認

(1)確認,即對個人、組織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的確認。

(2)認可,又稱認證,是行政主體對個人、組織已有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以及確認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認和肯定。

(3)證明,即行政主體向其他人明確肯定被證明物件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或某種情況。

(4)登記,即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申請,在政府有關登記簿冊中記載行政相對人的某種情況或事實,並依法予以正式確認的行為。

(5)批准,即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申請事項或某種法律行為,經審查後對符合法定條件者予以認可或同意的行為。

(6)鑑證,即對某種法律關係的合法性予以審查後確認或證明其效力的行為。

(7)行政鑑定,即行政主體對特定的法律事實或客體的性質、狀態質量等進行的客觀評價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七條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二十八條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第三十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行政確認的形式基本分為確認,認可,證明,登記,批准,鑑證以及行政鑑定其中形式。這些形式都是圍繞著行政主體進行的,行政主體也有著一些法律規定,而這些行政主體的劃分與指定,在處理很多案件的時候,可以使案件順利的進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