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規章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嗎
部門規章不能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和扣押財物的強制措施和除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和扣押財物的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行政強制法》根據行政強制措施許可權內容的不同,明確規定了4類行政強制措施,並設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
一是行政相對人處於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對人對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對他人構成威脅。
二是行政相對人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
三是行政相對人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
我國相關立法規定了多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2、處置財物。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過程中,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進行處置,涉及所有權的4項權能,即行政機關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在實踐中,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處置財物具體表現為對查封、扣押、凍結、使用、處分以及對財物的使用進行限制等。
3、進入住宅、場所。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危險,非進入住宅、場所不能實施救護或不能制止危害行為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時進入該住宅、場所採取一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及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部門規章是不能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的。
國家的行政處罰的措施是分一定的種類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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