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記類行政許可的範圍包括什麼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巨集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裝置、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題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許可的證件型別
1、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許可證是指有關行政許可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而依法核發的批准書,它以“許可證”的名稱出現,如衛生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捕撈許可證等。
執照一般是指許可機關頒發的准許申請人從事某種生產經濟活動的書面憑證。
如駕駛執照、營業執照和行政執照。
2、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資格證、資質證是指經過考試、考核等審查程式合格,頒發給申請人的證明其能力、資格的許可證件。
證件持有人可以從事某一職業或進行某種活動。
3、行政機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證明檔案;
行政機關的批准檔案是指行政機關批准有關主體從事一定活動的書面意見。
行政機關的證明檔案是指行政機關對特定事實予以確認的書面意見。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裝置、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籤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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