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15天,可以探視。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預約,在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對執行拘留的被處罰人進行探視。探視時,可以攜帶日常用品和食品(食品需要經拘留所值班民警檢查),其他的東西一律不得攜帶給被處罰人。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採取行政制度的措施還是採取刑事拘留的措施,對於被拘留的人來說都不會存在著相關的犯罪記錄的,因為一旦認定有罪,就必須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而在刑事拘留這個階段並不能夠認定犯罪嫌疑人就一定是有罪的。這在《刑法》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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