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政府施工原因引起火災怎麼賠償
在政府施工原因發生火災的,火災造成的損失由施工單位賠償,一般是依據實際造成損失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緻害責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火災損失怎麼起訴
1、固定證據:
將自家以及鄰家受損情況採取照、錄影的形式固定下來,證據是起訴的必備。
2、向消防部門申報火災損失:
你家作為火災當事人要向消防部門申報火災損失,以當事人的身份取得火災原因認定書。
火災原因認定書是起訴的必備文書。
3、委託物價評估部門對火災損失進行評估:
你家或者你聯絡一下其它受災戶共同委託一家物價評估機構對火災損失進行評估,為將來起訴做準備。
4、委託律師提前介入起訴前的材料準備。
5、起訴:
火災認定書下來之後,如果認定火災原因或者確認最先起火部位是由樓下引起的,可以到當地法院起訴,以財產侵權、精神侵權為由進行民事訴訟,可以提出財產賠償、恢復原狀、精神損失賠償、誤工費等。
6、追究起火戶的刑事責任。
公安部、最高檢聯合發文,對火災直接財產損失超過50萬元的,以依法追究失火罪。
如消防部門火災損失核定超過50萬元、物價評估機構評估火災損失也超過50萬元的,消防部門要立案偵查,至少應以失火罪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政府進行施工時,產生火災造成損失的,由施工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損失賠償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