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有哪些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一共有五種,是針對各個環節制定的,即取證規則、舉證規則、補證規則、質證規則及認證規則。這五種規則其實就是指行政訴令的取證到認證過程中必須要遵循的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二、行政訴訟的參與人有哪些
行政訴訟參加人,是指依法參加行政訴訟活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當事人和與當事人訴訟地位相似的訴訟代理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
1、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指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或者實質影響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行政訴訟被告是指原告指控其行政行為違法,侵犯原告合法權益,並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
3、第三人是指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是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申請參加訴訟,也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4、訴訟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許可權內,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三、行政訴訟證據若干規定
行政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為法院認可的證據要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要經庭審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可以對對方發問,也可以對證人發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經法庭准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問題相互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鑑定人或者勘驗人發問。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發問,或者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時,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聯,不得采用引誘、威脅、侮辱等語言或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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