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不可以處行政處罰

一、什麼條件不可以處行政處罰?

什麼條件不可以處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違法行為人不滿14週歲。

(3)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

(4)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時效未被發現。

二、實施行政處罰的條件有哪些?

1、行為人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侵犯了行政管理秩序。

3、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

三、行政處罰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行政處罰的適用物件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為。

四、行政處罰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五、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區別有哪些?

1、處罰適用前提不同。

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作出的;而刑事處罰是針對犯罪作出的。

2、處罰適用的依據不同。

行政處罰適用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而刑事處罰適用的依據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有關《刑法》的若干補充規定。

3、處罰實施機關不同。

行政處罰在我國是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因此實施主體是行政機關。而刑事處罰是屬於國家的司法權範疇,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實施。

4、處罰的種類不同。

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從種類上說主要有人身罰和財產罰兩類,而人身罰是刑罰的重點。行政處罰包括:警告、通報批評、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從種類上說雖包括了人身罰、財產同、申誡罰和能力罰四大類,但重點絕不在人身罰,因而行政處罰所規定的人身罰較之刑事處罰要輕得多。

進行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是行政相對人實施了相關的違法行為,可是,實施了相應的行政違法行為也不代表一定可以進行行政處罰,比如行政相對人沒有相應的責任能力,所以,在行政違法案件中,是否可以進行行政處罰要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