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執法的調整物件
行政法的調整物件是行政關係。所謂行政關係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式實施。
二、行政調解的法律依據
行政調解的法律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了行政複議機關可以調解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專案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複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行政複議機關印章。行政複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三、行政執行的依據
行政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有權依照規定強制執行。因此,行政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行政強制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通過上述文章中的內容,詳細大家已經對行政執法的調整物件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建議大家可以多多瞭解一些這方面相關的法律知識,才可以在遇到法律問題的時候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針對上述文章中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和律師進行線上溝通。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