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什麼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申請對工傷認定的行政複議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對工傷認定的決定不服,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的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三、行政複議機關對行政複議申請怎麼處理
行政複議機關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處理方式如下:
一、對於申請需要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不予受理的,要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對於決定受理的,要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三、對於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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