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

我國法律對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規定如下:
1.《民法典》第十七條,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2.《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民法典》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4.《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我國法律對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