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醫療事故鑑定前是否先起訴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醫療糾紛訴訟一定要經過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鑑定並非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式。一般的說,患者只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或已死亡的親屬接受過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1)醫療事故等級;
(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3)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
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
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
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
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
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
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
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
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糾紛的處理,一般是比較麻煩的,我們在進行處理醫療糾紛的時候,對於醫療糾紛訴訟是否要先鑑定來說,其實,可以進行鑑定也可以不進行鑑定,具體的情況可以由雙方商議之後進行決定,如果我們要進行鑑定,一定要找專業的機構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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