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醫療損害鑑定要多久
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鑑定的,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收到鑑定材料之日起,45天內出具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二、申請醫療事故技校鑑定的注意問題
1、哪些當事人和機構可以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法院委託;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
(3)患者本人;
(4)死亡患者的近親屬,順序為:
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醫療機構
2、哪些情況下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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