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生造成醫療事故應該如何處罰
醫生造成醫療事故的,要依據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對醫生進行處罰,例如責令停止執行、吊銷執照資格等,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
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醫院誤診免責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法律上的規定,醫院發生誤診,可以免責的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1、屬於醫療意外的醫療過失的存在須以醫生違反注意義務為前提,如若侵權行為的發生並非醫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則不存在所謂醫療過失的問題。
2、病人的疾病自然轉歸要是像長期的高血壓引起動脈硬化,動脈硬化促使血壓升高,醫師診斷後,患者情緒激動突發腦出血出現偏癱,對此後果醫師可以免責。
3、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併發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病人發生了現代醫學科學技術能夠預見卻不能避免和防範的不良後果,而這種不良後果的發生與醫方是否存在過錯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4、患者一方的過錯基於侵權法理論,醫院如想免責,則損害結果必須完全是由患方過錯所致,否則就不能構成免責事由。
如果雙方都有不同程度過錯,則應分別從原因力及各自的過錯程度這兩個方面來確定其雙方的法律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醫生過錯造成醫療事故發生的,對醫生怎樣處罰,要依據造成的損害而定,行政處罰中暫停執行、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就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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