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損害責任是過錯責任嗎
醫療損害責任是過錯責任,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損害舉證原則是怎樣
1、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併發生醫療損害。
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病歷及相關資料說明相應的診療過程。
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用於證明醫療關係存在。
2、對於醫療產品損害以外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患者一方認為醫療機構有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說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的義務,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
3、發生醫療損害,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4、醫療產品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患者一方對產品缺陷、損害結果、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因輸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患者一方對血液不合格、損害結果、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醫療損害賠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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