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責任如何認定必須鑑定
發生醫療事故後,如果衛生主管理部門調查時有需要或者雙方當事人就賠償問題需要鑑定的,就要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二、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條件如下: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3、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4、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5、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
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群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事故進行處理時,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或者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就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