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確保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有序進行,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應當按照程式進行,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第三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
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鑑定工作。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第四條 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