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中家屬怎麼處理才有利?

一、醫療糾紛可分兩類:

醫療糾紛中家屬怎麼處理才有利?

1、醫療過失糾紛。

即指由於醫務人員在診療或護理工作中的過失而引起的糾紛。它又可分為醫療事故和非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行政法規上的稱謂,需要經過醫學會予以鑑定。誤診當然會構成醫療事故。沒有被鑑定成醫療事故的,可以醫療人身損害為案由予以解決。

2、非醫療過失糾紛。

指患者到醫院就診,醫務人員不存在診療、護理過失,但由於院方其他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所引起的糾紛。如:患者到醫院就診,由於保潔人員清洗走廊未履行相應警示義務,造成患者摔傷等等。此屬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二、醫療糾紛中家屬怎麼處理才有利

專業受理調解醫療糾紛,使用醫療糾紛非訴訟方法解決。

調解的生命力在於第三者的居間公正裁決和調和,調解中間人的公正和中立顯得至關重要,決定著糾紛的調解順利與否、成功與否。只有脫離了醫患雙方的關係和經濟利益的牽絆,才能真正實現調解人態度的公正與公平。在衛生行政機關調解之外發展民間組織的調解,可以擴大醫療糾紛當事人對調解組織的選擇範圍,有利於公正合理地解決醫療糾紛。

目前,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以其在糾紛解決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特殊價值與優點逐步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青睞,今已廣泛流行。醫療糾紛非訴訟解決有著其獨特的重要性和優勢:

1、能充分發揮作為中立調解人的專家在糾紛解決中的有效作用。

2、以協商而不是對抗的方式解決糾紛,有利於維護社會的穩定,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3、使醫患雙方有更多的機會和可能參與糾紛的解決。

4、有利於保守患者個人隱私和祕密。

5、當處理新的技術和社會問題時,在法律規範相對滯後的情況下,能夠提供一種適應社會和技術的發展變化的靈活的糾紛解決程式。

6、允許當事人根據自主和自律原則靈活、快速地解決糾紛。

7、經當事人理性協商和妥協,可能得到雙贏的結果。

三、具體做法

醫療糾紛適用舉證倒置規則,由醫院舉證!建議:

1、你保管好醫院你給的消費單證和到醫院的車票等;

2、如果起訴的話,同時申請證據保全。

3、最好請個醫療糾紛方面的專業律師。

1、首先患者應當在最短時間內到醫院影印或複製病歷資料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患者有權影印或者複製自己的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2、患者如何影印查封病歷? 患者及其代理人均有權影印病歷。糾紛。患者本人影印只需出示身份證,若是委託他人需帶著患者及本人身份證,以及患者委託書,到醫院主管部門辦理影印手續並交納影印費。患者住院期間的病歷也是可以影印的。 允許影印病歷應選擇那些與病情有關的資料,否則一份住院幾個月的病歷如全盤影印下來很可能有相當部分是無用的,造成不必要的花費,律師申請取保候審。因此影印前不妨先向專家諮詢一下。 影印和查封病歷時,醫患雙方應同時在場,以保證其公平、公開、有效和真實。影印和查封病歷後要加蓋醫院印章,查封病歷後患方應在封口處簽字或蓋章。

3、在發生醫療事故,哪些病歷資料必須醫患雙方在場時進行封存?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訴前保全申請書。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影印件,由醫療機構承擔.

4、如何進行現場實物的封存?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應立即對輸液器、注射器、殘存的藥液、血液、藥物以及服藥使用的器皿等現場實物進行封存, 封存物品送檢啟封時,也要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在場的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均保證在二人以上。由醫療機構保管封存物品。

5、封存的現場實物應當由誰進行檢驗? 對封存的藥品進行檢驗的法定機構是藥品檢驗所。

6、屍檢如何進行? 屍檢對於解決死因不明或對死因有異議而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具有其獨特的無法替代的作用。根據衛生部《解剖屍體規則》的規定,屍體解剖分為三種:

1、普通解剖:限於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教學、科研單位的人體學科在教學和科學研究時施行。

2、法醫解剖:法醫解剖僅限於司法機關施行,主要目的是查明死亡原因和死亡性質,確定自殺還是他殺,推斷死亡的死亡時間,為偵破案件提供可能的線索和證據。

3、病理解剖:病理解剖僅限於醫學院校教學、醫學科學研究和醫療機構的病理科或病理教研室施行,主要目的是闡述及研究機體疾病的發生、發展與轉歸的客觀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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