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的解決方式包括協商起訴等,不同類的土地糾紛依不同途徑解決:
1、土地確權糾紛。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侵權糾紛。
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經行政調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土地行政爭議。
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程式處理。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進行調查,經過調查後可能會發生即將被拆遷的房屋存在土地糾紛,由於現行法並沒有強制性規定不能採取有糾紛的房屋,故此房屋徵收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形,確定是否徵收有土地糾紛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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