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獲補償遭強拆怎麼賠償
徵收部門未給拆遷補償的情況下,強拆房屋造成被拆遷人損失的,按房屋被強拆時的實際價值進行補償,包括房屋內物品損毀的賠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徵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二、被徵收人有哪些
權利和義務
(1)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或者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3)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4)選擇徵收補償的方式,是貨幣補償還是房屋產權調換。
(5)被徵收人得到補償後,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未給予補償的情況下,強拆拆遷房屋的,被拆遷人可以主張賠償,一般是按拆遷時房屋的實際價值和房屋內被損毀物品價值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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