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被侵權後能不能索賠
合法土地權益被侵犯後,造成受害人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檔案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條【佔有保護請求權】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
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二、土地確權糾紛怎麼處理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若存在爭議,由當事人自己協商解決。
2、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權利人的權益被非法分割,造成權利人損失的,權利人有權主張賠償。
如果就侵權賠償產生爭議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