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590號令和土管法,國土部針對徵地拆遷還發出了哪些利好訊息?

除了590號令和土管法,國土部針對徵地拆遷還發出了哪些利好訊息?

正如我們在文中多次提及的,時至2018年的今日,調整徵地拆遷行為的最重要法律依據,仍然是那兩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土地管理法》。

但是,僅僅知道這兩個,對於廣大被徵收人而言還是不夠的,尤其是對於矛盾、爭議更為集中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來說更是如此。

事實上,國土資源部針對徵地拆遷問題曾頻頻發文予以規制、細化調整,其中的很多內容具有相當程度的前瞻性與先進性,即將被《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所採納吸收。

那麼,這些規定是什麼呢?被徵收人又能從中收穫哪些利好訊息呢?

緊急通知定總基調:不得強行實施徵地拆遷

《關於切實做好徵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規定了如下事項:

其一,實施徵地拆遷,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依法規範進行。

實踐中,一些地方為規避法律程式而熱衷於採取村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主導的“協議拆遷”模式,或在拆遷中刻意推動所謂“幫拆促拆”,這是與國土部的原則精神完全違背的。

其二,徵地中拆遷農民房屋要給予合理補償,並因地制宜採取遷建安置、貨幣安置或實物補償等多種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農戶生產生活用房問題。

這裡強調的是要“有的選”而不能“一刀切”,實踐中一些地方嚴重傾向於單一的貨幣補償安置,而給予的補償數額又極低,客觀上沒有妥善解決好農戶的生產生活用房問題,甚至致使部分被拆遷農民面臨流離失所的困境,這也是嚴重違反國土部諸多檔案、規定的精神的。

其三,徵地前及時組織徵地公告,並就徵地補償安置標準和政策徵求群眾意見。

群眾有意見的,要認真反覆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援,不得強行實施徵地拆遷。

這裡有兩個要點值得注意:一是突出強調了在“徵地前”即實施公告,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徵地預公告”或“擬徵地告知”程式,從而進一步確立廣大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二是明確指出不得強行實施徵地拆遷,力圖從大的操作原則上削減徵地拆遷的“鋒芒”,盡力避免暴力、群體性矛盾的發生。

多份《通知》細化徵地程式,資訊公開、公示前提是重點!

國土資源部近年來針對徵地拆遷領域問題釋出了多份《通知》,對其中具體問題作了細緻的規定。

其中重點總結歸納起來,主要是兩個方面最值得廣大被徵收人關注。

一是針對徵地的資訊公開要求。

《關於進一步做好市縣徵地資訊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市、縣需要依職權主動公開的涉徵地資訊包括:

1. 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覆檔案,即通常所說的“徵地批覆(文)”;

2. 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檔案;

3. 徵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徵地報批前程式的相關證明材料;(嚴格批前程式的落地,是新《土地管理法》即將重點寫入的規定之一)

4. 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專案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 徵地批後實施中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即通常所說的“兩公告一登記”中的兩公告)

依據被徵收人的申請,以下徵地資訊也應當依法公開:

1. 用地報批前徵地調查結果、聽證筆錄;

2. 用地批准後徵地補償登記材料;

3. 徵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

4. 勘測定界圖(涉密除外,這一專業性極強的內容非常重要,對於發現徵收方可能的“少批多佔”“未批先佔”行為有重要參考價值)

5. 其他屬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有關材料。

據此,實踐中被徵地農民“啥也不知道”就被徵地的情形是嚴重不正常的,上述權利農民應當積極行使,在行政機關不履行時提起相關程式索要。

二是針對徵地依法報批前的程式實施的細化規定。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文規定,要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的告知、確認、聽證工作。

徵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資訊公開,採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徵收土地方案。

被徵地農民有異議並提出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組織聽證,聽取被徵地農民意見。

實踐中,一些地方至今仍未完全落實相關《通知》的上述規定,仍以批後的徵地公告為首份徵地公示檔案,這是極為落後、不合理的做法,也為日後的矛盾埋下了隱患。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對政策性檔案內容的依法、正確解讀,要比單純關心檔案的“名頭”“分量”來得重要得多。

國土資源部的這些《通知》,雖然僅是“其他規範性檔案”範疇,連部門規章都算不上,但其對徵地拆遷全流程細化規定的先進性是不容忽視的。

其相關問題是被徵收人在維權中的重要抓手,這就需要被徵收人對其具有充分的瞭解和認識。

無論程式還是實體,利好訊息就擺在這裡,如何具體應用,便是被徵地農民需要進一步考慮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