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拆遷不違建?律師告訴你違建的認定原則

近年來,無論是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中,還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中,涉及違法建築處理的情況越來越多,違法建築的處理也是近年來社會矛盾比較突出的問題,該問題不妥善解決,極易引發惡性事件。

無拆遷不違建?律師告訴你違建的認定原則

在違法建築治理的過程中,違法建築的認定原則是處理違法建築的基本依據,本文將結合實際現狀,對於違法建築的認定原則展開論述。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我們經常看到有些建築物形成於七八十年代甚至更早的時間,在當時所需手續很少或者不需要審批就可建成。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市計畫條例》頒佈時間是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市計畫法》的實施時間是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實施時間是2008年,如果以建築形成之後頒佈的法律作為認定違法建築的依據,這顯然涉及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所以,必須結合建築物形成時法律規定來確定建築物的合法與非法。

筆者代理的四川成都吳某案便是此原則最好的闡述。

吳某在1999年與成都市金牛區某村民委員會簽訂租地協議,約定吳某租賃該村的某塊土地,並由其出資對土地上的房屋進行翻建,翻建後的房屋在租賃期內歸吳某所有,其在此建造經營用房三層,並有營業執照。

2017年,成都市三環路擴能提升工程啟動,11月28日成都市規劃管理局作出成規執法[2017]第6303號《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認定吳某的房屋屬於違法建築。

我們認為該房屋是2000年翻建的,而《城鄉規劃法》是在2008年實施,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能根據《城鄉規劃法》認定吳某建造的房屋就是違法建築,於是向其上級政府部門提出複議申請,其上級主管部門認定吳某的房屋建造時間早於城鄉規劃法的實施時間,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和從舊兼從輕原則,判決撤銷了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

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的原則,不能要求現在的人對未來的法律有先知的能力,法律總是滯後的,其不能對其生效之前的行為產生約束力。

所以現實中對違法建築進行一刀切是不合理的,有些由於歷史的原因,當時建造的房屋並不需要相關的手續,在新的法律頒佈之後就不能用其約束之前的行為,這是世界各國普遍通行的做法。

二、比例原則

計劃經濟時期,國家經濟還很薄弱,都市計畫和建設處於低層次狀態,但人口數量不斷膨脹,滿足住房需求總體靠居民自行解決,例如許多舊城區的“棚戶區”。

這種自行解決的住房未經任何審批許可,或為居民遮風擋雨的居所,肩負著政府應當承擔但無力承擔的社會保障責任,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礎,這些建築雖未辦手續,但很早形成,對他人利益沒什麼影響,甚至在一些收費中把該部分面積算進去了,再作為違法建築認定於法於理均說不通。

現在很多人進行建設認為自己的行為並不違法,主要原因還是法律的宣傳不到位,最行之有效的辦法就是通過各種媒體渠道普及相關的法律知識,做到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寬嚴相濟,增強市民的法治觀念,提高他們的參與意識,形成多效合力,一起遏制違法建築。

但是在現實的行政處罰中,行政機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不對行政權進行控制,就會對民眾的權利造成很大的危害,正如孟德斯鳩所說,一切權力都易被濫用,尤其是在行政機關擁有廣泛自由裁量權的空間,更容易被濫用,新修改的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也增加了對行政權的監督。

比例原則,在控制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比例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或“平衡原則”,是對行政手段與行政目的之間關係的衡量,一般所說的是狹義的比例原則的含義,一般包含了“人格尊嚴不容被侵犯”的基本原則,公益性原則和適當性原則。

行政機關在為行政行為時,必須要保證行政相對人最基本的人權,生命權、財產權等相關權利,在對違法建築的處理問題上,如果單純的按照法律規定,一般都是規定進行限期拆除,但是根據現實的情況,如果確實沒有必要對此建築物進行損毀,可以考慮其他可替代的處置辦法,比如完善相關的規劃手續,補交一定數量的罰款,進而使不合法轉變為合法,這就是很好的運用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則,用對行政相對人損害最小的方式對其進行處罰,進而達到行政治理的目的。

三、程式正當原則

在《布萊克法律詞典》中,程式正當法律原則的中心含義是:“任何其權益收到判決影響的當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陳述自己意見並獲得聽審的權利。

”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時,必須遵循正當程式原則,包括事先告知相對人,向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和理由,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事後為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救濟途徑,這是行政程式法的基本原則和核心原則,源於英國古老的自然正義原則。

程式正當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點:第一,任何人不能成為自己案件的法官;第二,說明理由;第三,任何人在受到懲罰或者任何不利處分前,應為之提供公正的聽證或者其他聽取意見的機會。

拆除違法建築,必須遵循公開、合法的原則,也就是說認定及拆除違法建築行政主體所遵循的步驟、所採取的手段必須是合法的。

現在很多政府部門為高效的完成相關的任務,有時不顧相關的法律規定,直接強制拆除他們認定的所謂違法建築。

正當法律程式原則一方面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另一方面保證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也是民主權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