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權出資需交哪些稅?

一、以土地使用權出資需交哪些稅?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需交哪些稅?

1、契稅

1)財稅〔2008〕12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契稅的徵收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徵稅。因此,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

2)財法字[1997]5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第四條 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八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營業稅

財稅[2002]191號《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5](廢止)

《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房地產等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閩地稅發[2005]37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4、印花稅

財稅[2006]162號《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5、土地增值稅

財稅[2006]21號《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金額那麼就會涉及到很多的稅錢,而且會根據出資的大小來進行判定稅額,對於我國的土地只能有使用權,所以,執法人員在收取費用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公民才會合理的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