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何辦理?

一、分立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何辦理?

分立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何辦理?

新設分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只需要新設立的公司單方申請土地登記,如果屬於派生分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則需要存續的公司與新設立的公司雙方共同申請。雖然一般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需要當事人雙方申請,但新設分立後,原公司不再繼續存在,因此只需單方申請即可,但是派生設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需要將土地使用權由存續公司名下轉移到新設公司名下,權利轉移的雙方同時存在,因此需要雙方申請。

二、土地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以下材料,並進行重點審查。

1、新設分立,新設立的公司提起登記申請時,應當提供原公司工商登出登記資料。雖然原公司不復存在,無法作為一方當事人申請登記,但需要當事人提交這些資料,以供土地登記機構審查綜合判斷分立之事實。

2、公司分立時的財產分割協議或檔案等。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分立是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原因,因此需要當事人提供財產分割協議或檔案作為土地使用權轉移之證明。

3、工商登記資料,主要是分立後存續的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資料或者新設的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公司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工商登記資料相對於當事人提供的財產分割協議或檔案具有更強的證明力,要求當事人提交,可以幫助土地登記機構更好的審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事實。

三、對於新設分立,土地登記機構不需要對被解散的原公司的債務是否得到有效的清償進行審查。

一般來說,辦理被解散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已經清算完畢債務已經妥善處理的證明。否則債權人無法主張債權時將對土地登記機構辦理的轉移登記產生異議,對土地登記機構有可能產生法律風險。由於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除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外,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土地登記機構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後不再有此類法律風險,因此也不需要進行審查。

我們國家的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所以任何的公民和企業都只是擁有國家土地的使用權,為了更好的規範和明確土地的使用方,也是需要使用人和單位辦理土地使用證,如果公司發生了分立或者新設,都會導致土地使用權發生變更,那麼也是需要及時的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