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土地使用權預繳稅款麼?

按照規定,通過出讓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在不使用土地的時候可以將其轉讓,這樣一來,也可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土地使用權是一項重要物權,轉讓雙方需要各自承擔一些稅費,包括契稅、增值稅和印花稅等。那麼轉讓土地使用權預繳稅款麼?下面我們一起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

轉讓土地使用權預繳稅款麼?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預繳稅款麼?

1、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一營業額×稅率(5%)。因此應按轉讓土地使用權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5%計算應繳納的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徵企業所得稅。

4、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相關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算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

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是什麼?

1、買賣。

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於“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下文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於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所以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為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為;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

2、抵債。

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為已付之價金。

3、交換。

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4、作價入股。

作價入股介於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說它類似買賣,是因為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說它類似交換,是因為土地使用權被用來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物權的轉移,在雙方簽署轉讓合同後,辦理過戶之前要繳納一些稅費。不管是印花稅、企業所得稅還是契稅,都應該在土地轉讓之後繳納,因此,轉讓土地使用權預繳稅款是不需要的。這裡需要注意,如果是通過贈與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是不需要承擔契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