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終止之後怎麼辦?

我們知道,我國如果要使用土地進行活動,是必須持有土地使用權才可以的。而且,對該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年限規定的,用途不同的土地其年限標準有所不同。一旦使用年限到期就以為這土地使用權的終止,那麼,土地使用權終止之後怎麼辦?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土地使用權終止之後怎麼辦?

土地使用權終止之後怎麼辦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

2、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儘快作出答覆,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准。

(3)續期的性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准,但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並無此等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是不相同的。住宅地的使用期是70年,這是從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是開始計算。你所擁有的是剩餘的使用年限。不過,土地的使用權的期限可以續簽,到期後你可以申請續簽。如果國家要收回的話,應該會給你一定的補償

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持有者可以到相應的機關部門辦理續期申請。如果土地使用證到期而未辦理續期的話,土地使用證的持有者也就失去了土地使用權,所以如果有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想法的話,必須及早去有關部門進行續期申請。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