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資訊公開應該符合哪些要求

我國的政府在進行相關事務的處理上,應具備相應的辦事原則,對自身的資訊進行相應的公開處理。這類資訊公開應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要求進行公開。下面小編就縣政府資訊公開應該符合哪些要求,這類事務進行講解。

縣政府資訊公開應該符合哪些要求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市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區、縣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在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部門指定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維護和更新公開的政府資訊、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以及編制政府資訊公開指南、目錄和工作年度報告等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由具體工作部門承辦的,可以由該工作部門負責相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負責相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具體工作部門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佈。

第七條 行政機關在政府機構改革中被撤銷、合併或者調整職權的,其製作、獲取的政府資訊,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由該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沒有繼續履行相關職權的行政機關的,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單位負責公開。

多個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政府資訊,由各參與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八條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資訊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審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資訊,不予公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祕密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的;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資訊的;

(四)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其他不予公開的。

行政機關公開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審查程式和責任。

行政機關對政府資訊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祕密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條 行政機關在製作政府資訊時,應當確定該政府資訊是否公開。對不公開的政府資訊,應當註明理由。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不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動態管理機制,對符合公開要求的政府資訊依法公開。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資訊監測和澄清機制。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釋出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協調機制。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釋出的政府資訊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依照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釋出。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主動公開

第十四條 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公開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外,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行政機關還應當重點公開以下政府資訊:

(一)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資訊;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專案開工和竣工情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資訊;

(三)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整治等資訊;

(四)環境核查審批、環境狀況公報和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等資訊;

(五)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應當招標的專案等資訊;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政府舉措、處置進展、風險預警、防範措施等資訊;

(七)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准、徵收集體土地批准、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公示、集體土地徵收結案等資訊;

(八)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收費標準調整的專案、價格、依據、執行時間和範圍等資訊;

(九)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中的警示資訊和良好資訊;

(十)政府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資訊;

(十一)行政機關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的資訊;

(十二)市人民政府決定主動公開的其他資訊。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資訊資源的規範化、電子化管理,分類整合政府資訊資源,營造公眾利用資訊資源的良好環境,提升政府資訊資源的開發利用水平。

第十六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事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初步核實情況,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持續公開工作進展和政府應對措施等政府資訊。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和聯絡方式,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辦理程式,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渠道公開政府資訊:

(一)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

(三)新聞釋出會;

(四)報紙、廣播、電視;

(五)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大廳;

(六)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

(七)政務微博等網路平臺;

(八)其他方式和渠道。

行政機關應當採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資訊。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及時公開、更新政府資訊,並提供資訊檢索、查閱、下載等服務。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裝置,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其他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設施。

行政機關應當向同級行政服務中心、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電子文字,移送主動公開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紙質文字。

這類公開的資訊除了要求實時的進行公開外,還應詳細的對這類事件進行公開,公開的範圍包括報紙、電視、廣播等大眾傳播渠道,為我國的公民提供政府的辦事原則和過程,進行實時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