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而具有的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的主觀心理態度。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製毒物品的管制和國家對外貿易管制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