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 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三) 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四) 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