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淫穢物品應該怎麼處罰?

傳播淫穢物品應該怎麼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傳播淫穢物品罪怎麼處罰

你好,關於傳播淫穢物品罪怎麼處罰有如下回答第一條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訊檔案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訊檔案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資訊,實際被點選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資訊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或者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一)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明知是淫穢電子資訊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直接連結的,其數量標準根據所連結的淫穢電子資訊的種類計算。

第五條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六條實施本解釋前五條規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