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86條的規定,以策劃、招募、強迫、僱傭、引誘、提供場地、提供資金等手段,組織進行淫穢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組織表演者進行裸體表演的;(二)組織表演者利用性器官進行誨淫性表演的;(三)組織表演者半裸體或者變相裸體表演並通過語言、動作具體描繪性行為的;(四)其他組織進行淫穢表演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