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質押的實現有哪些困境?

一、我國商標權質押融資的發展狀況

商標權質押的實現有哪些困境?

商標權質押是指商標權人以商標權作為出質的標的,用於擔保債務履行的一種法律行為。我國《物權法》第223條中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此外,第227條中同時規定: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這一條規定實質上是對商標權擔保價值實現的一種肯定,賦予了商標權質押融資存在的合法性。

縱觀國際領域內的商標權質押融資情況,可口可樂、麥當勞等全球知名商標都曾在上個世紀進行過商標質押融資的相關嘗試,但由於商標權價值利用的固有風險,商標權質押融資在全球範圍內並不普遍。[1]我國對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價值利用的認識整體上仍然較弱,回顧我國商標權質押制度的立法演進過程,1995年《擔保法》建立了智慧財產權質押制度,1997 年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配套頒佈《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式》,提供了商標權質押的具體操作規則,但金融業一直沒有統一的操作規程或實施辦法。在《擔保法》頒佈之後的十餘年中,商標權質押只是作為個別銀行的金融創新嘗試而零星出現。直到2006年,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解決其“融資難”的問題,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被作為一項重要的金融對策而積極應用並有所發展。2006年,北京誕生全國首例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兩年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在交通銀行北京分行試驗的基礎上,在全國開展了6個城市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試點,目前全國共有16個城市試點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2008年下半年來,在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作為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計劃中的重要內容,商標權質押融資成為了一項重要的政策工具得到了國家的大力推動。

二、我國商標權質押融資的現實困境分析

(一)無法迴避的財產價值風險

商標權作為無形財產的一種,同樣具有一般無形財產的屬性,在其價值估量時不僅要考慮無形財產權的形成成本,還要考慮無形財產權的當前收益和未來收益,結合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因素,從動態的角度去預測無形財產權的現實收益及未來收益。

除此之外,商標權還具有其獨特性:1.商標在市場上的知名度和消費者的信賴度構成了商標的信譽價值;2.商標權的價值基礎是商標的使用價值,這種使用價值指明瞭相同或類似商品來源於不同的生產經營者;3.商標權價值是一種長期資產。企業通過註冊與延續商標的期限,可以長期甚至無限期地使用此商標來獲利。正是由於商標權這些特性,再加上貸款人缺乏商標權方面的專業知識,對於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很難把握,也無從測知其收益和風險,同時面臨著很高的監控成本,客觀上加大了貸款成本,使得金融機構都不願意承擔這些無法預期的風險。

(二)普遍存在的法律制度風險

我國的《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從該法條中可見,我國法律對商標權質權的設立不要求移轉佔有權利憑證,即出質人不需要向質權人提供權利證書。質押合同是依登記而生效的,而非依交付生效。這反應出的一個問題就是:關於商標權質押制度的法律規定過於粗糙泛化,並未突出體現其商標權的特點,導致實踐操作中出現一定的障礙與困難。

另外,《擔保法》第80條規定:“質押一旦發生,即一經登記,出質人便不能將質押利益繼續轉讓或者允許他人使用,除非經過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協商同意。”第二次質押只有在第一質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由於我國尚沒專門解決商標權質押的處置和實現問題的特別法律規定,使得質權人必須先獲得法院的終審判決或者直接申請執行令才能扣押和變賣擔保物。以上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標權質押融資活動的發展,也給其帶來了法律風險。

(三)客觀存在的價值評估風險

擔保物必須具有特定性或可確定性,商標權作為無形的財產性權利,其質押更在於商標權擔保價值的可特定性和可確定性。所以商標權擔保價值的確定是商標權質押融資實現的必經環節和關鍵問題。[4]但目前我國商標權價值評估中存在著的一些缺陷仍然制約著商標權質押融資活動的發展。

1、商標評估缺乏統一的法律評估準則。儘管我國目前制定了一些關於商標權評估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例如2001 年財政部的《無形財產評估準則》等。但是現有的法律還是不夠完善,商標權評估機構還是缺乏統一的法律規範。

2、商標評估機構不規範並且違反公平原則。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評估機構要想獲得當事人的選擇權是有政府部門指派的,他們對政府部門的依賴性強,往往是分屬不同的部門分管,缺乏獨立的面向市場的能力,在設立上也往往由政府部門設立,所以他們對政府部門有更多的依賴性。在評估的過程中,按照一般的規則是要通過市場來選擇和競爭的,但鑑於我國目前的評估機構的現實,由政府指派的評估機構往往並不能夠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對於當事人來說也難以獲得好的評估機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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