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是否會因約定期限屆滿而無效

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作為抵押和抵押權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那麼抵押合同要約定期限嗎?抵押合同會因為約定期限屆滿而無效嗎?本站小編整理了抵押合同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抵押合同是否會因約定期限屆滿而無效

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失效的規定是:“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這裡指的是“合同的效力”,而非合同中某一條款對期限的約定。

在建設部統一印製房屋權屬證書以前,原來的房屋所有權證上的一個欄目是“權利存續期限”這一名稱最早出現在建國前的土地所有權證上。當時社會上抵押權少而典權多,權屬證書上的“權利存續期限”指的主要是典期。典期屆滿以後,出典人不及時回贖,如經過一定的時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會發生改變。把這一概念用在抵押期限上就很容易產生歧義。假定權利存續期限到某年某日,有人就會理解為過了這天抵押就無效了。實際上典權也並不是過了權利存續期限就無效,而是經過了一段較長的時間(如10年以上)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會產生一定的變化,而這種變化還是以承認典權有效為前提的,並不是過了權利存續期限就無效。

正因為“權利存續期限”易於使一部分人對抵押期限有不同的理解,建設部在修改權屬證書式樣時,將權利存續期限改成了約定期限。

約定期限和有效期限不同。什麼是抵押權的有效期限?可以從抵押權的性質來看,因為抵押權屬於物權,物權的產生和消滅都應當依據一定的法律關係。抵押權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歸於消滅:一是抵押權的行使,如某個債務人沒有按期還貸,銀行行使抵押權,用賣房款清償債務;二是主債權的消滅,如債的履行;三是抵押房屋的滅失,房屋滅失,抵押權也不復存在,但因此而獲得的補償還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理由說抵押權不再存在。也就是說約定期限屆滿時,抵押權繼續存在,不會因此而消失。《保保法》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即使過了訴訟時效以後,也並不是說抵押權不存在了,只是這一抵押權不能通過訴訟來得到保護。

除了法律對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某一項財產權在請求法院保護的訴訟時效屆滿以後,再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的期間,該項權利在實體上即歸於消滅,由法律規定的這一期間就是除斥期間)進行規定以後,無論超過約定期限多長時間,即便人民法院對這一權利以超過訴訟時效而不予保護時,登記機關也不能認定抵押權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而,抵押合同不會因約定期限屆滿而失效。

總是,抵押合同是不會因約定期限屆滿而失效的。希望以上內容能夠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