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債務屬於夫妻債務

合夥債務屬於夫妻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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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人合夥債務不屬於夫妻公債務麼

合夥債務,是指於合夥關係存續期間,合夥以其字號或全體合夥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所承擔的債務。依據《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合夥舉債,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