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算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資料;6、證人證言;7、鑑定意見;8、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