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對於債權人來說,如果自己的債務人並不履行償還到期債務的義務,那麼可以採取合法的方式,判斷債務人是否是他人的債權人,如果經過核實之後,發現債務人不僅是他人的債權人,且債權已經到期,那麼就可以行使代位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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