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是否能放棄對其中一方的追償
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能放棄對其中一方的追償。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債權人是否能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也是否能向其中的任意一方主張債權。即使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全部債務由一方承擔,債權人也是否能要求夫妻二人承擔連帶責任,即任何一方均有義務對全部債務承擔還款義務,因為離婚協議書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承擔還款義務的一方事後有權利向對方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債權人是否能就一方婚後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
債權人是否能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將債務人與其配偶一同起訴,但不能單獨起訴債務人的配偶。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是否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是否能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雙方有財產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是否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債務人放棄繼承權以逃債債權人是否是否能行使撤銷權
債務人放棄繼承權以逃債債權人是否能行使撤銷權。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是否能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對其財產或者財產權益進行了不合理的處分;
3、債務人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是否能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我們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時,是否能通過運用法律知識或者是相關專業人員的幫助來解決,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上述的文章內容中已經對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是否能放棄對其中一方的追償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對於該問題如果還有其他疑問的話,點選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