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貸糾紛如何辯護
因債務糾紛被起訴的,債務人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進行答辯,出具答辯狀不自己辯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債務糾紛怎麼起訴
1、起訴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
2、立案受理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並辦理相關立案手續。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收到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送達不予受理裁定書。
3、庭前準備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
被告應訴後,向原告送達開庭傳票。
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的同時,應做好開庭的各種準備,如通知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蔘加訴訟,調查必要的證據,向當事人告知合議庭的成員,主持庭前交換證據等。
對當事人而言,首先,當您或您單位被起訴後,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您或您單位應當依法應訴,並應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間內提交相關證據。
其次,應做好出庭參加訴訟的各種準備,依照人民法院的傳喚,按時參加庭審。
4、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首先由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由法官查明當事人到庭情況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開庭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
法庭調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導下,查明案件的事實,當事人在此階段應當充分的舉證、質證。
法庭調查結束後法官根據案件情況歸納本案的焦點,審理即轉入辯論階段。
當事人在辯論階段可以圍繞本案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
五、判決法庭辯論結束後,在法官主持下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由法官當庭作出判決。
如果案件複雜不適宜當庭宣判的,則定期宣告判決。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所以債務人可以出具答辯狀為自己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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