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權人能處置質押物嗎
1、質權人不得對質押物進行處置,如果處置質押物造成出質人損失的,質權人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2、在質押期間,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
3、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條【質權人的保管義務和賠償責任】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
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二、出質人權利有哪些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在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
在此種情況下將質物提存的,提存費用由質權人承擔。
同時,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3)出質人如果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代為清償債權或因質權實行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時,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4)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予以賠償。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但質權人並沒有處置質押標的的權利,所以未經出質人同意,質權人不得擅自處置出質物,如果擅自處置造成出質標的損毀的,質權人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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