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的擔保期間多長
1、民法典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所以抵押物擔保的期間是債務履行之前。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權實現的方法有哪些
抵押權實現的方法,主要有三種,即拍賣、變賣、折價。
在實踐中具體以何種方式實現抵押權,首先由當事人協商決定,這種約定即可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也可在訂立抵押合同後甚至實現抵押權時。
若雙方協議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以何種方式實現抵押權。
下面對三種方法加以具體的分析:
(一)拍賣
拍賣因可使抵押物的變價公開、公平,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債權的實現,又保護了抵押人的利益,所以各國立法都把拍賣作為實現抵押權的最基本方式。
拍賣分任意性拍賣和強制拍賣,前者由當事人自願委託拍賣人拍賣,後者是抵押權人申請法院拍賣。
有關拍賣的程式與效果,具體應適用《拍賣法》及《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二)變賣
變賣是對標的物進行換價的一種較拍賣簡易的方式,即由當事人或法院直接將抵押物以公平合理價格出賣,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償還其擔保債權的抵押權實現方式。
但應該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以拍賣為原則,變賣僅以例外的形式存在。
(三)折價
折價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時未履行其債務,經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或者協議不成時經由人民法院審理後判決,按照抵押物自身的品質、參考市場價格,把抵押物所有權由抵押人轉移給抵押權人,從而實現抵押權的一種抵押權實現方式。
簡而言之,以抵押物折價即以協議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這種方法雖程式簡便,但是透明性不足,故立法多有限制,其中最主要的就縣對“流質契約”的禁止。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權和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所以抵押權擔保的期間在債務消滅之前。如果履行了債務後,債務消滅的,抵押權也會消滅。債務人在規定期限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能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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