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個人死後多久不再承擔債務
債務人死亡後,債務人生前有財產的,以其財產承擔債務。債權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3年內主張債權,否則債權就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
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死亡的,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保證人有兩種保證責任:
第一種是一般保證,對於一般保證,債權人必須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或同時一併對保證人起訴、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實現債權後,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則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債權人可以選擇只起訴債務人、同時一併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直接單獨起訴保證人。
現在由於債務人意外死亡,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起訴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繼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範圍內清償債務,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所以債務人死亡後,債權人主張債權的,要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3年內向繼承人等人主張,否則債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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