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寫借款人簽字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借條寫借款人簽字是符合法律當中規定的,但是還是必須是屬於真實合法有效的借款關係。債權人寫的欠條如果是以借款事實為依據的,並且是雙方自願登記的,欠條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欠條就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債務人下落不明怎麼起訴?
(一)債權人起訴對方最好在其離開住所地一年以內起訴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債權人起訴後被告缺席情況下的處理
債權人起訴後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證據充不充分,如果充分法院可以公告傳喚被告,公告期限屆滿,被告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遇到借條書寫的話,自己簽字確認肯定是屬於合法有效的,只不過說在具體的一些債權債務關係這個方面的話還必須要提交其他的證據證明確實是存在這種情況的,這是屬於對於原告來說必須要舉證主張的。因為目前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