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求債務成本的?

一、公司如何求債務成本的?

公司如何求債務成本的?

不同情況的債務成本計算方式:

(一)到期收益率法(稅前資本成本,不考慮所得稅)如果公司目前有上市的長期債券,則可以使用到期收益率法計算債務的稅前資本成本)。

(二)可比公司法(稅前資本成本,不考慮所得稅)。

債務資本成本是指借款和發行債券的成本,包括借款或債券的利息和籌資費用。債務資本成本是資本成本的一個重要內容,在籌資、投資、資本結構決策中均有廣泛的應用。

二、公司債務清償法律風險有哪些?

債務清償也是有法律風險的,比如出現一方不接受的情形時,應該對債款提存,實際生活中,債公司債務清償法律風險主要包括:

1、權利人一方拒絕接受債務人一方履行,債務人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提存,提存後,視為債務人已履行。提存的財產發生毀損、滅失等情況的,該風險由債權人一方承擔。提存期間,提存財產產生的孳息歸債權人一方。

2、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應當優先清償有擔保的債權,各個債權人均無擔保時,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後順序清償。

3、債務人如果是企業法人,財產不足清償所有債務時,權利人可以申請其破產。

三、公司惡意逃債怎麼辦?

(一)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清算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出現解散事由的,應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自行進行清算。

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雖成立了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清算。

(二)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1、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或者未經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主張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5、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股東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債務不能不清償,除非遇法定情形,喪失償債能力,公司在進行債務清償的過程中存在相應的法律風險,如果一方不接受,應對債款提存。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應當優先清償有擔保義務的債權,若各個債權人之間均無擔保合同,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後順序,進行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