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債權人能否佔用債務人房產
民法典規定,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不能直接佔用債務人房屋,如果要佔用債務人房屋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四百零一條【流押】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債權人擁有哪些
權利
1、當債務人不能或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申請啟破產程式,以保障債權的實現;
2、在破產程式開始後,無論債權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或見到人民法院釋出的公告,無論是債權人發動的破產程式還是債務人發動的破產程式,債權人均可申請登記並在破產程式中享有同等的權利;
3、債權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參加債權人會議,但有權提前獲知債權人會議召開時間和議事事項,不參加會議並不喪失所應享有的權益,但其享有的表決權取決於債權額的大小;
4、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舉證責任適用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舉證責任原則;
5、債權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實踐中,破產程式中的債權人申請回避一般是認為審判人員或清算組成員與個別債權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審判人員或清算組成員公正執行職務的,這與普通民事訴訟案件中的當事人申請回避略有不同,應注意加以區別;
6、債權人認為受理破產案件的法無管轄權時,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是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以法定方式提出;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所以債務人不還款的,債權人不能直接佔用債務人房屋,債權人可以通過申請財產保全,保全債務人房屋。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