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無因管理是指什麼
民法典規定,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了避免他人利益損失,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債權的定義】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第一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第九百七十九條【無因管理定義】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
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人,稱管理人;
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或被管理人。
由於無因管理的發生,管理人對本人有管理費用的返還請求權,在雙方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是:
1、有為他人管理或服務的事實;
2、基於避免他人受損的目的;
3、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義務;
4、行為不為法律所禁止。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造成管理人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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