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合同糾紛追加債務人嗎
保證合同糾紛要不要追回債務人,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需要起訴債務人,經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償還債務的,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債權的範圍
(一)主債權的全部。
在保證合同中,如無具體的專門約定,應認為是擔保主債權全部。
(二)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約定兩種:
法定利息,如遲延履行所生之利息(遲延利息),本來就是由主債權派生的,應屬保證之列無疑;
而約定利息或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利息,雖也是從屬於主債權的,但只有在保證閤中加以約定的,才可計入保證擔保的範圍,當然,如約定利息顯失公平或法律有專門限定的,則應作適當調整或依法定利息執行。
(三)違約金。
只有因主債權所生之違約金才能予以保證擔保。
違約金雖說具有從屬性,但有一定的獨立性,需在主債權之外另行簽訂違約金合同或者另立獨立的條款。
保證合同對違約金採取限制性做法,要求違約金條款必須是與主債權條款成立。
(四)損害賠償。
由主債而生的損害賠償之債屬於保證範圍。
在這種情況下,不論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不履行還是遲延履行,只要歸結到債務人頭上的,保證人就有代為賠償或連帶賠償責任的義務。
(五)實現債權的費用。
如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原則上都是債權生出的負擔,當列於保證範圍之內。
因此建議在約定實現債權的費用一項中,約定“包括但不限於代理費用、公證費用、訴訟費用等”,以減少糾紛的發生。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責任有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兩種,而保證合同糾紛能不能追加債務人,要承擔擔保方式而定。
如果是一般保證的,要強制執行債務人後,不能清償債務,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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