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有哪些,該怎麼遵守?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資不抵債或者經營狀況很不好的情況下,就會進行破產申請。在申請破產時,企業需要清償相關的債權。那麼,在債務人破產債權申報的時候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規定?怎麼才能順利的進行破產債權申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有哪些,該怎麼遵守?

破產債權申報的特別規定:

1、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預先申報債權。

允許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預先申報債權,是為避免在債務未到期時,債權人不參加破產清償而待到期後再直接向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要求清償,而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在履行保證或連帶責任後卻因破產人的破產財產分配程式已終結,而無法行使其代位求償權。

但是,債權人已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不能再申報債權,否則就會出現債務人對一項破產債務向債權人和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作二次重複清償,從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時,即使債務人在破產程式中對債權人分文未能清償,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履行了全部義務,也不再具有代位求償權。

2、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同時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以保障債權人能夠在各破產案件中充分實現連帶債務人的連帶責任。

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對於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其清償保證債務,也可以先向進入破產程式的債務人追償,然後再以未受償的餘額向保證人追償。在債務追償問題上,債權人享有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追償的選擇權。債權人也可以同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追償,債務人先做清償的,相應減少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保證人先做清償的,債權人將其申報的破產債權轉移給保證人行使。

3、涉及保證人的債權清償

債務人破產

(1)“連帶”責任保證

債權人有三種選擇 直接要求保證人清償保證債務。

先向進入破產程式的債務人追償,然後再以未受償的餘額向保證人追償。

同時向債務人和保證人追償:①債務人先做清償的,相應減少保證人的保證責任;②保證人先做清償的,債權人將其申報的破產債權轉移給保證人行使。

(2)“補充”責任的保證

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已經到期”。債權人便可以直接向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追償。因為,依據《擔保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未到期”。債權人先向債務人申報債權追償的,對於其在破產程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遲應當在破產程式終結後6個月內提出。因為,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並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仍應按照原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破產

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

4、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定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這時可申報的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5、債務人是委託管同的委託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破產債權。如果受託人已知該事實,但為了債務人即全體債權人利益而在無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務的緊急情況下繼續處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由此產生的請求權作為共益債務優先清償。如果受託人已知委託人破產之事實,無必要的繼續處理委託事務,不當增加委託費用與報酬數額的,由此而產生的債權,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受償。

6、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破產債權的申報需要遵守以上六個方面的具體規定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在企業破產中,企業應該怎麼償還企業債務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如果你想了解企業債務的償還順序等內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線上律師,他們會耐心的為您做出專業的且適合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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