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舉證責任誰來承擔?

一、善意第三人舉證責任誰來承擔?

善意第三人舉證責任誰來承擔?

善意第三人舉證責任應由第三人本人來承擔。在善意取得糾紛中,第三人是物品最終所有人。善意取得的舉證責任應該由第三人承擔。第三人只要能夠在時間上和實質條件上達到善意的標準,就可以證明自身行為的善意。

二、善意第三人的理論基礎是什麼?

關於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論基礎,多數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1)取得時效說。時效制度,以時間及時間之經過為其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則與時間及時間之經過沒有聯絡,所以,時效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是兩種各自獨立的制度。

(2)權利外形說。佔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讓人有信賴之基礎。

(3)法律賦權說。善意取得是由於法律賦予佔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

(4)佔有效力說。善意取得系由於受讓人受讓佔有後,佔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佔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即贊成權利外形說。

三、善意取得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對其佔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也很難進行查證。況且在商機萬變的資訊時代,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物件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後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係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雖然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

我國法律中主張著誰舉證誰擔責。如果善意第三人對受害人進行了一定的援助,並作為目擊者對受害人提供了證據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但是警方會對其進行嚴密的保護,不會洩露個人資訊以及舉證的證據材料,被害人也應當積極配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