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清償和債權轉讓

第三人代為清償和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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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第三人代為清償


代為清償,即第三人基於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而向債權人為清償的行為。

代為清償的適用條件為:

(1)依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作為債的關係內容的債務具有專屬性,則性質上不許代為清償。一般認為,基於債務性質不得代為清償的情況有:不作為債務;以債務人自身的特別技能、技術為內容的債務;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係所生的債務等。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但該約定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正當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如果代為清償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或誠實信用原則,對債權人、債務人或社會有不利的影響;或代為清償違背其他強行性規範時,債權人就有權拒絕受領代為清償,債務人也有權提出異議使其不發生清償的效力。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償的意思。在這一點上,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不同:

1、若為清償人之錯誤,誤信為自己債務而為清償時,不成立代為清償;

2、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之清償,不構成代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