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家屬可以嗎?

一、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含義與關係

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家屬可以嗎?

1、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2、對債務數額有爭議的,債務人可以到法院起訴債權人,申請法院確認債務數額。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應予受理。債務人對本人所負債務數額有異議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確定。如債權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而債權人又不起訴的,債務人可以到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由法院確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數額。

二、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家屬的情況

1、如果被告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那麼只需要其個人承擔還款義務就可以了。

2、如果被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那麼可以將其監護人作為共同被告。

3、如果是完全行為能力,並且已經結婚,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可以連對方的配偶一併訴訟。

三、起訴的法律流程

1、選擇管轄法院

①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②通常的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不規定發生經濟訴訟時法院的管轄屬地,一旦發生經濟訴訟行為,必須按第24條之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③如果當事雙方不在一處,甚至有的相隔遙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時間上的負擔,特別是少數地方存在地方保護現象,造成官司的被動。在簽訂合同時,爭取並註明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案件,發生合同糾紛後的協商調解中,可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地,以防在協議執行不了時,能向有利於自己的法院提出訴訟。

2、申請財產保全

①《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101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②當事人可根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規定,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減輕經濟損失。

③在當前資金緊張、組織生產要素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貨款不按合同及時結清,拖債、搪債現象相當普遍,有的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債務訴訟的同時遞交一份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有關債務人的財產情況,以便於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債務人經濟詐騙,債權人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以防債務人轉移財產,造成債權人經濟損失。

3、申請支付令

①《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第21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②為了使申請支付令能起到應有的效果,債權人在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準備工作:理順債權債務關係,提出書面債權債務文書;沒有債據的,要向債務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錢或有價證券數額的書面憑證;核實清楚債務人名稱、所在地等基本情況,以便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4、申請破產還債

①《破產法》第7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第113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②申請破產還債是債務人資不抵債,無法清償債務情況下,債權人採取的萬不得已的行動。因為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從一些地方的實施情況看,債權人難以保障全部的權益,沒有得到償還的債務也不再償還。為此,經常出現企業法人和債權人在宣告破產清償程式開始後,往往就債務清償的期限和辦法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認可後,而中止破產還債程式。

5、申請法院執行

①《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第22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②為了使申請法院執行能及時得到批准和順利執行,債權人應採取必要措施和手段,蒐集債務人的有關存款、收入、財產的證據,為法院提出並實施執行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據。

6、辦理公證債權文書

①《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②在一般的經濟活動中,合同雙方一般都以協議的方式明確雙方的權益和責任。債權人在協商還債的過程中,應先爭取辦理文書公證,並在公徵的文書中明確所欠債務金額、償還債務時限,抵押擔保的財物或擔保人、計息辦法等事項。這樣,債務償還期限到後,對方當事人如不履行義務,可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不必再經過訴訟程式。

7、責任連帶

《關於單位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後,單位應否承擔返還其預收貨款的責任問題的批覆》指出:企業法人代表因犯法被迫究刑事責任後,並不影響原單位的債務關係;所欠債務的單位若被上級撤銷,上級負有連帶責任,其所欠債務應由宣佈撤銷的上級單位負責償還。

上文總提到的債權人起訴債務人家屬是要分不同情況的,有的可以,而有的不可以起訴債務人家屬。若要起訴,也必須要經過起訴的七大合法程式,通過法院的審批同意才可以,不能私底下以非法、不正當的手段恐嚇債務人的家屬。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安律師。